来源:细胞质量检测技术研发平台
建设单位:深圳科诺医学检验实验室
时间:2026-02-27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年2月26日正式发布
2026年2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这是监管部门首次以独立文件的形式,对检验检测从业个人的行为规范、信息管理、能力监督、信用约束进行系统性规定,标志着我国检验检测行业监管正式从“以机构为核心”走向“机构与个人双轨并重”的新阶段。
长期以来,检验检测行业的监管重心放在“机构”层面——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违规处罚,对象均为法人机构。然而实践中,数据造假、替检漏检、伪造签名、挂证兼职等乱象,根源往往指向具体的从业个人,却因缺乏针对自然人的专项约束机制,导致“机构受罚、个人无事”,威慑效果大打折扣。
此次《工作指引》的出台,正是基于解决这一“个人责任虚化”的痛点。配合2025年5月1日施行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版),形成了“机构法规+个人指引”的双层监管体系,构建起“谁出证,谁负责;谁签字,谁担责”的全链条责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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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
章节名称 |
核心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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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则 |
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第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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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主体责任 |
机构对从业人员的全过程管理要求、劳动关系建立(第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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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行为规范 |
从业原则、保密义务、独立性要求、拒绝情形、七大禁止行为(第6—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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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信息管理 |
全国信息管理制度、关键岗位信息清单、信息报送时限要求(第11—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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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监督检查 |
能力监督检查制度、集中能力测试、能力验证、技能竞赛激励(第16—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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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信用监管 |
从业人员信用记录、高风险5类情形、举报保护、全国禁业名录(第22—2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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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
附则 |
文件性质说明、施行日期(第27—28条) |
以下以2021年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为主要对照基准,逐一列举《工作指引》的新增规定及其监管意图。
▶ 3.1 责任主体明确:“谁出证谁负责,谁签字谁担责”
「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执业档案管理、信息公示等管理制度,落实“谁出证,谁负责;谁签字,谁担责”。——《工作指引》第三条 」
2021版第五条仅笼统规定“机构及其人员对检验检测报告负责”,未明确个人维度的责任表述。
将责任分解至“出证行为”和“签字行为”两个环节,使每一份报告都可对应至具体责任人,为后续追责提供制度锚点。
医学检验报告的审核签发链条(检验人员→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每个环节均需留存可追溯的操作记录,不得“一签了事”。
▶ 3.2 新增“拒绝情形”清单:5类情况必须拒绝并报告
《工作指引》第九条创设了从业人员的“拒绝义务”,明确以下5类情形从业人员应当拒绝操作并立即向所在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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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拒绝情形 |
医学检验场景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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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
他人授意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
委托方或上级授意修改检验结果,应书面拒绝并留存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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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
样品采集、储存、标识、制备或环境设施不符合规定 |
标本采集条件不达标(如抗凝剂错误、溶血)时,可拒绝检测并出具不合格标本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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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
付器设备未按规定检定/校准或结果不符合标准 |
分析仪校准失控未及时处理,应暂停出具相关项目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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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
超出本人检验检测能力或授权能力范围 |
超出CMA授权范围的项目不得出具带CMA标识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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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拒绝的其他情形 |
适用于其他法定限制情形 |
2021版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仅作原则性表述,无“拒绝义务”的具体列举。
建议实验室建立标准化“检验拒绝/异常报告单”,当遇上述情形时,以书面形式留存拒绝原因、时间及报告路径,作为从业人员应对事后追责的重要免责依据。
▶ 3.3 禁止行为扩展至7类:三项重大新增
相较2021版《办法》第13、14条关于机构违规的笼统规定,《工作指引》第十条明确列出7类对从业个人的禁止行为,其中3项具有显著新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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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禁止行为 |
2021版对应规定 |
新增/变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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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
索取合同外酬金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
无对应个人层面规定 |
【新增】将腐败利益输送纳入从业禁止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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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
授意、误导、引诱他人出具虚假报告 |
第13条(机构层面) |
原为机构违规,现明确延伸至个人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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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
使用他人名义出具报告,或在本人未参与工作的记录、报告上签名 |
无对应个人层面规定 |
【新增·重大】直接规制代签行为,授权签字人不得在未亲自审核的报告上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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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
伪造、篹改数据、记录、档案或隐瘿销毁证据 |
第13条(机构层面) |
明确延伸至个人,同时扩大至档案和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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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
伪造、变造、冗用、买卖、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印章或报告 |
第14条(仅涉“伪造公章”) |
【扩展】新增“变造、冗用、买卖、租借”等行为,打击借证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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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
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
第7条:“两个以上”(即≥3个) |
【重大变化】“两个及以上”(≥2个)比原“两个以上”(>2个)管控范围扩大一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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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兑底条款 |
与上位法衔接 |
“两个以上”(旧)在法律语义上指“超过两个”,即3个及以上;而“两个及以上”(新)则明确包含“同时在2家机构从业”的情形。这一字之差,将此前法律灰色地带(同时在两家机构任职)纳入禁止范围,对目前部分检验人员存在的“双机构挂证”现象形成直接冲击。
第10条第(三)项明确禁止“在本人未参与工作的记录、报告上签名”,这是首次在部门规范性文件层面对“代签名”行为作出专门禁止。对于医学检验实验室,授权签字人须亲自完成对报告的技术审核,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使用电子签名章在本人离场时自动盖章。
▶ 3.4 建立全国统一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制度(第11—15条)
《工作指引》专设第四章“信息管理”,创设了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的系统性制度,主要包括:
【信息管理系统】
鼓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建设统一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在完成资质认定或备案后及时纳入。
【信息清单】
明确关键岗位(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需纳管7类信息,包括身份、学历、职称、岗位、用工形式、培训考核记录及失信记录。
【更新时限】
岗位调整、资质资格变更、离职等情形,需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更新。
【违规后果】
未按规定报送信息,或报送虚假信息,记入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可依法向社会公开。
2021版《监督管理办法》及《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均无专门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制度,人员信息仅附属于机构年度报告或评审材料中。
建议实验室建立人员变动内部审批及报送流程,将关键岗位人员的职务、岗位变动、离职等纳入“10个工作日内”的合规报送流程,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系统维护。
▶ 3.5 创设集中能力测试与技能竞赛激励机制(第16—21条)
《工作指引》构建了一套多层次的从业人员能力持续验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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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类型 |
主要规定 |
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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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监督检查 |
通过资料核查、能力测试、能力验证、技能竞赛等方式持续核查,结果记入信用记录,作为资质认定依据 |
常态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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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能力测试 |
市场监管部门可组织相关专业领域从业人员集中测试,线上线下结合;机构不得无故拒绝、拖延 |
专项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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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验证 |
可与信用风险分类、监督检查统筹开展;不得替代、作弊或弄虚作假 |
风险导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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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竞赛激励 |
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中获优秀等次,2年内可视为“能力持续符合要求”的监督检查结论 |
新增激励 |
2021版仅在第18条规定“省级以上部门可定期组织机构能力验证”,无针对个人的集中测试制度,亦无技能竞赛免检激励。
技能竞赛优秀成绩可视为2年内能力持续符合要求的监督检查结论,这为积极参赛的从业人员提供了实质性合规红利。建议实验室关注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信息,鼓励技术人员积极参赛。
▶ 3.6 信用监管体系:全国禁业名录正式建立(第22—26条)
《工作指引》第六章是整个文件制度创新最集中的部分,首次建立了针对从业个人的信用监管闭环:
【个人信用记录】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查处违规行为时,须查明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记入执法档案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
【高风险5类情形】
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其所在机构被列为高风险监管对象:
①受刑事处罚或受开除处分;
②被认定为虚假报告直接责任人;
③两年内因不实报告被处罚2次及以上;
④依法被实施从业限制;
⑤其他严重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
【举报保护+宽大政策】
从业人员有权举报授意违法行为;主动举报提供关键线索并协助调查者,如本人参与违法行为,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举报人严格保密。
【全国禁止从业名录】(重大新增)
国家市监总局适时建立全国统一禁业名录,涉及违规者身份信息、原机构、处罚依据、禁业期限,实行动态管理。禁业期限届满或提前解除,5个工作日内更新名录状态。
2021版《监督管理办法》无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无全国禁业名录。彼时违规成本仅为机构层面的行政罚款,个人基本不受追港。
全国禁业名录的建立,意味着从业人员的违规记录将形成“全国可查、跨机构追踪”的黑名单效应。一旦被列入,无论跳槽至哪家机构均将受到审查,真正实现责任随人走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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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维度 |
2021版《监督管理办法》(旧) |
2026年《工作指引》(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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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对象 |
以机构为核心,人员附属于机构 |
【新增】机构+个人双主体,个人责任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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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表达 |
笼统“机构及人员负责” |
【新增】谁出证谁负责,谁签字谁担责,精准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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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规定 |
“两个以上”(即≥3家) |
【重大变化】“两个及以上”(即≥2家),覆盖范围扩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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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行为 |
无专门规定 |
【新增】明确禁止在本人未参与的记录/报告上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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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义务 |
无 |
【新增】明冗5类必须拒绝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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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测试 |
机构能力验证(机构层面) |
【新增】从业人员集中能力测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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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激励 |
无 |
【新增】技能竞赛优秀成绩可免2年能力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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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管理 |
无专门制度 |
【新增】关键岗位人员信息管理清单,10日内报送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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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记录 |
机构层面(无个人维度) |
【新增】从业人员个人信用记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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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业名录 |
无 |
【新增·重大】全国统一禁止从业名录,动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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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激励 |
无对个人举报人的保护/奖励条款 |
【新增】宽大政策:举报违法者可从轻/免于处罚 |
结合《工作指引》的具体条款,科诺实验室建议行业同仁在以下六个维度提前布局:
▶ 启示一:全面清查兼职人员——“两个及以上”红线不可触碘
立即核查全体在职检验人员是否存在在本机构以外的其他检验检测机构挂证任职的情形。由于新规将禁止兼职的红线从“3家及以上”收紧至“2家及以上”,此前可能处于灰色地带的双机构任职已明确违规。建议通过员工自查承诺书+社保缴纳记录比对的方式进行排查。
▶ 启示二:严格规范授权签字人管理——代签是高压线
在实验室管理体系文件中明确规定:授权签字人签发CMA报告前,须本人完成对检验结果的技术审核,形成有据可查的审核记录(如电子签名日志、审核操作痕迹)。严禁以任何形式由他人代为签名,包括:他人代写签名、授权签字人签空白报告后由他人填写内容、使用刻章或图章章代替手签等行为。
▶ 启示三:建立“拒绝记录”制度——第9条是保护盾
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化“检验拒绝/异常报告单”,当遇到第9条所列5类应拒绝情形时,以书面形式留存拒绝记录(含时间、具体原因、当事人、处理结果)。这既是对委托方的告知义务,也是从业人员应对事后追责的重要免责依据。
▶ 启示四:人员信息报送纳入常态管理——“10日时限”是硬约束
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信息管理系统正式上线前,建立内部人员档案台账,涵盖第12条所灡7类信息内容。同时建立内控机制:关键岗位人员发生岗位调整、资质资格变更(如职称晶升、授权能力扩项)、劳动合同变动或离职,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更新及上报动作,并留存操作记录。
▶ 启示五:参加技能竞赛——政策红利值得把握
密切关注市场监管总局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检验检测技能竞赛信息,鼓励并支持实验室技术骨干积极参赛。在省级及以上竞赛中获得优秀等次,相关人员刱2年内可免于能力监督检查,这是新规为优秀从业人员提供的显著政策红利。
▶ 启示六:树立合规文化——信用记录影响深远
从业人员个人信用记录与机构信用挂钉(第22、23条),个人违规行为可直接导致其所在机构被列为高风险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这意味着每一位从业人员的行为均与机构的整体合规声誉直接关联。建议将《工作指引》纳入员工入职培训及年度合规培训必修内容,强化从业人员自律意识。
《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的出台,是检验检测行业走向更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必然之举。它让“责任到人”从口号变成制度,让“兼职挂证”、“代签报告”等乱象无处遁形。对深圳科诺医学检验实验室而言,主动拥抱合规,不仅是履行法定义务,更是在市场竞争中建立差异化公信力的战略选择。我们将持续跟踪政策动态,以最高标准规范检验行为,为每一份医学检验报告的权威性与公正性提供坚实保障。
注:本文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6年2月26日正式发布的《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原文及2021年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撰写,如相关配套细则后续出台,以官方最新文件为准。